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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|知假买假求三倍赔偿遭驳回法院:职业打假行为≠消费者维权

2023年5月至6月间,消费者王某先后两次在佛山市某商行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8瓶“麦卡伦18年”威士忌,累计支付货款23800元。其中6瓶为英文标签,2瓶贴有中文标签。收货后,王某全程录制拆包视频,并委托中检深圳进行鉴定,结论显示8瓶酒均不符合品牌方外观工艺特征。随后,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按三倍赔偿71400元,同时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。

商家辩称,王某购买前主动要求英文包装,且在首次购买后曾申请退款又撤销,间隔不久再次下单,行为模式与普通消费者迥异。更值得注意的是,湖北境内已出现多起类似案件,原告群体均存在“年轻未到庭、未说明购买目的、固定证据后未食用、统一送检机构”等特征,高度疑似职业打假团体。

涉案食品是否构成“不符合安全标准”

法院查明,6瓶英文标签洋酒未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加贴中文标签,2瓶中文标签酒经上海酒类质检站鉴定与正品工艺不符。商家未能提供购货凭证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,无法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依法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。

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支持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自认对酒品“比较熟悉”,购买前与商家充分沟通商品细节,且明知进口食品标签规范,其行为不会因标签问题产生误导。更关键的是,王某未说明购买目的,却在收货时刻意录制拆包视频固定证据,在“明知是假酒”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并鉴定,明显超出“生活消费需要”范畴。加之法院传唤其到庭时未出席,无法排除“以诉讼牟利”的可能性,故不符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对“消费者”的定义。

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,是保护信息不对称下的弱势消费者。”承办法官解释,职业打假人对商品瑕疵往往具备专业认知,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天然信息差,其购买行为多以获取赔偿为目的,而非用于生活消费。这种“知假买假”行为更接近商事交易中的营利活动,若一律支持惩罚性赔偿,可能偏离立法本意。

判断是否构成“消费者”需从三方面考量:

购买目的:是否以自用、馈赠等生活消费为目的,而非转售或索赔;

交易频次:短期内多次购买同类商品,且数量超出合理生活需求;

专业程度:对商品瑕疵的认知能力是否远超普通消费者,是否存在刻意取证行为。

对消费者而言,合法维权需以“生活消费”为前提,避免陷入“以诉牟利”的争议;对经营者而言,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、规范商品标签,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。法院既会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,也会审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,维护理性维权与商业诚信的双向平衡,实现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。

来源 - 走马岭人民法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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